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派出機構、各直屬單位:
《營口市政務信息化項目管理辦法》業經2022年9月15日第十七屆市政府第1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營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9月20日
(此件公開發布)
營口市政務信息化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推進營口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規范、集約和健康發展,高質量打造數字政府,統籌推進政務信息服務資源深度整合、政務信息系統共享復用和業務流程優化協同,提高財政資金績效,根據《國家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遼寧省省本級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使用市本級財政性資金建設和運行維護的政務信息化項目(以下簡稱“項目”),主要包括電子政務網絡平臺、業務信息系統、信息資源庫、電子政務基礎設施、網絡安全和密碼防護以及相關支撐體系等。
第三條 市大數據管理局是項目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設立項目儲備庫,編制項目年度投資計劃,立項審批、備案、監督檢查、竣工驗收、績效評估等工作。
第四條 市財政局負責項目資金預算管理,確定年度項目資金規模,會同市大數據管理局統籌安排項目建設專項資金,監督項目的財務活動等。
市委網信辦負責項目的網絡與信息安全監管。
市公安局負責指導監督項目建設單位落實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
市國家密碼管理局負責項目密碼使用合規性審核。
第五條 項目建設應當堅持統籌規劃、協同共享、安全可靠、適度超前的原則,按照清單化、項目化、工程化方式組織實施。
第六條 政務信息化基礎支撐平臺和全市性綜合應用平臺由市大數據管理局統一規劃、建設和管理,各地區、各單位不再單獨建設。除國家和省另有規定以及業務特殊需要外,新建的項目應當依托市級政務云進行部署,并接入統一政務信息資源庫平臺。已建的系統,應當逐步向政務云遷移。
第七條 市大數據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項目儲備庫,實行動態管理。項目建設應滿足下列要求:
(一)符合數字政府總體規劃;
(二)符合行業中長期規劃;
(三)充分利用政務信息化基礎支撐平臺和全市性綜合應用平臺,采用集約化建設模式;
(四)符合《營口市政務信息共享開放管理辦法》要求,能夠實現數據共享;
(五)網絡信息安全(含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個人信息保護、密碼管理等)應當與系統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評估、同步驗收、同步運行。
第八條 涉及跨層級、跨地域、跨系統、跨部門、跨業務共建共享的項目,應當明確牽頭部門,統籌組織參建部門進行需求分析、框架設計、項目申報、項目實施,明確各部門項目與總體工程的業務流、數據流和系統接口,初步形成數據目錄,確保建設內容無重復交叉,實現共建共享。
需要縣(市)區共享協同的項目,應當按照統籌規劃、共享協同的原則建設,并加強與縣(市)區已有項目的銜接。
第九條 項目實施年度計劃管理。市大數據管理局在每年財政預算編制時間節點前開展下一年度項目計劃征集工作,明確項目報送要求和時限,項目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報送相關材料。
第十條 市大數據管理局會同市財政局等相關部門對項目單位報送的項目建設和運維計劃進行審核,綜合項目儲備庫、項目建議等,編制年度項目投資計劃,確定擬實施的項目清單和投資總規模,報請市政府同意后實施。
年中需要建設的項目,由項目單位先行報市大數據管理局審核,并征求市財政局意見,報市政府同意后,納入年度投資計劃管理。
第十一條 列入市級及以上相關規劃或者年度投資計劃的項目,項目單位可以直接編報可行性研究報告。
需要緊急建設,且符合國家、省、市相關規定的項目,項目單位可以直接編報初步設計。
對于技術方案簡單、建設內容單一或總投資額200萬元以下的項目,項目單位在取得項目建議書批復后,可以直接編報初步設計。
第十二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市大數據管理局要求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一)數據資源共享分析篇(章),明確信息資源目錄、數據資源共享清單、流程、接口、頻率等具體內容;
(二)涉及政府購買服務的項目,應當增加自建和購買服務方式經濟性比較分析章節;
(三)項目采用軟硬件產品的安全可靠情況說明、項目安全、密碼應用方案等。
第十三條 市大數據管理局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第三方中介服務機構,對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初步設計進行評估論證后予以批復。第三方服務中介機構應通過競爭性方式選擇確定。
市國家密碼管理局應當對項目密碼應用方案進行合法性審核。
第十四條 項目單位應建立健全管理責任制度,嚴格落實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合同管理制及相關網絡信息安全法律法規。
第十五條 項目單位應當依法依規履行政府采購或招投標程序。項目中標單位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
運維服務采購及實施工作由市大數據管理局統一組織。
第十六條 項目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已批復的項目投資計劃,不得擅自調整項目規模、內容、標準、投資等。因國家政策、建設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確需增加投資的,應當報市大數據管理局審批。
第十七條 項目建設投資規模未超出批復總投資、建設目標不變,項目主要建設內容確需調整且資金調整數額不超過總投資15%,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項目單位調整,同時報市大數據管理局備案:
(一)根據上級部署,確需改變建設內容的;
(二)確需對原項目技術方案進行完善優化的;
(三)根據所建項目業務發展需要,在已批復項目建設內容的框架下調整建設內容及進度的。
第十八條 項目單位是項目建設的責任主體,負責項目建設全過程推進與管理。項目批復之日起,到項目驗收備案之日止,項目單位應當每3個月向市大數據管理局報送項目實施進展情況。
第十九條 初步驗收由項目建設單位參照竣工驗收規定和程序自行組織,初驗合格且系統穩定運行3個月以上至6個月內的,可以向市大數據管理局申請竣工驗收。
提交驗收申請報告時應當一并附上項目建設總結、財務報告、監理報告、安全風險評估報告(包括涉密信息系統安全保密測評報告或者非涉密信息系統網絡安全等級保護測評報告等)、密碼應用安全性評估報告等材料。
第二十條 項目竣工驗收不合格的,項目單位應在3個月內完成整改,由市大數據管理局組織復驗。未經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不合格的項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條 項目竣工驗收完成后,項目單位應當將竣工驗收報告等材料報市大數據管理局備案。未通過竣工驗收或備案項目,不得支付剩余資金建設,不安排政務數據中心資源。
第二十二條 項目單位應當在項目通過驗收并投入運行后12至24個月內,開展自評價,并將自評價報告報送市大數據管理局和市財政局。市大數據管理局結合項目單位自評價情況,可以委托相應的第三方咨詢機構開展后評價,評價結果作為加強項目管理及后續項目立項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二十三條 市大數據管理局、市委網信辦、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項目是否符合政務信息共享要求,以及項目建設中招標采購、資金使用、密碼應用、網絡安全等情況實施監督管理。發現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批復要求的,應當要求項目單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市大數據管理局可以對其進行暫緩安排投資計劃、暫停項目建設直至終止項目。
第二十四條 項目單位應接受市大數據管理局、市財政局、市審計局等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如實提供建設項目有關資料和情況,不得拒絕、隱匿、瞞報。
第二十五條 政府主導,社會資本參與建設的項目,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大數據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